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报请审查宿迁市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项目跨骆马湖二线堤防人非匝道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7年5月19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新建宿迁市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项目跨骆马湖二线堤防人非匝道桥工程占用岸线保留区,你中心组织编制的《新建宿迁市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项目跨骆马湖二线堤防人非匝道桥工程岸线开发利用论证报告》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可以启用保留区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宿迁市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项目跨骆马湖二线堤防人非匝道桥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骆马湖二线堤防桩号31+200处,对现状老桥(迎宾大道跨京杭运河特大桥)跨骆马湖二线堤防进行局部改造、拼宽,顶升现状人非匝道桥0.1m后改为机动车道,涉及ZPF04、YRF04桥墩,并在现状老桥两侧各拼宽新建1幅人非匝道桥。桥梁设计防洪标准300年一遇,汽车荷载为城—A级。骆马湖管理范围内现状老桥西侧拼宽新建桥梁总长137.7m,东侧拼宽新建桥梁总长121.4m,桥梁单幅宽6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结构,下部结构采用桩柱式桥墩。
现状老桥西侧拼宽新建桥梁跨径布置为2×20m+27.4m+40m(跨骆马湖二线堤防)+40.2m,桥下最小堤顶净空为4.9m,堤防背水侧地面高程高于堤顶,迎水侧地面高程高于设计洪水位,桥梁投影范围内无明显堤坡,Prfz2桥墩距堤防迎水侧堤肩25.6m,Prfz3桥墩距堤防背水侧堤肩3.0m。
现状老桥东侧拼宽新建桥梁跨径布置为20m+30m+40.2m(跨骆马湖二线堤防)+37.6m,桥下最小堤顶净空为5.0m,堤防背水侧地面高程高于堤顶,迎水侧地面高程高于设计洪水位,桥梁投影范围内无明显堤坡,Prfy7桥墩距堤防迎水侧堤肩14.2m,Prfy6桥墩距堤防背水侧堤肩15.4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Prfz2桥墩:******,******;
Prfz3桥墩:******,******;
Prfy6桥墩:******,******;
Prfy7桥墩:******,******。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项目采用生态砖(植草砖)对影响范围内骆马湖二线堤防迎水侧地面坡面进行防护。对现状老桥西侧拼宽新建桥梁垂直投影范围至西侧水泥路边缘范围内迎水侧坡面自高程25.33m护至高程28.03m。对现状老桥(迎宾大道跨京杭运河特大桥)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38.5m范围内背水侧自堤肩向背水侧防护3m。
对因项目建设破坏的原有堤后反滤、堤顶道路等按原标准恢复。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中心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中心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中心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中心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中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输水通道,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中心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湖泊、河道,并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落实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应急值守等安全度汛措施,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中心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中心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中心(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中心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宿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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