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延续的请示》(申皖电司〔2024〕8号)等相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淮北平山电厂一期(2×660MW)工程(以下简称平山电厂一期工程)延续取水申请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平山电厂一期工程延续取水申请。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类型、取水用途等维持不变,取水水源为龙岱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龙岱河陈路口闸上30米处左岸,取水量100万m3/a,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火(核)电和其他电力生产用水。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优先使用濉溪县污水处理厂、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再生水,提高各生产环节用水效率,发电等主要生产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用水定额等标准要求。
三、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你公司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
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本次延续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A340604S2021-1204,有效期限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9年7月10日。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北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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