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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水资源处  来源:水资源处  责任编辑:俞晖

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取水工程验收的请示》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委托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对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河发电公司)地表水取水工程进行了现场核验,形成了验收意见。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对运河发电公司地表水取水工程决定如下:

一、运河发电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有4台火电机组,总装机容量950MW,其中一期工程建设2×145MW机组,二期工程建设2×330MW机组。1997年济宁市水利局以济水资便字〔1997〕7号批复一期工程取水许可。2003年山东省水利厅以鲁水字〔2003〕31号批复二期工程取水许可。2022年山东省水利厅以鲁水许可字〔2022〕138号批复运河发电公司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其中地表水许可取水量950万立方米/年(取水许可证编号:B370811S2021-0084)。根据南四湖取水规范管理的要求,2024年8月,山东省水利厅将运河发电公司地表水取水许可相关资料转报我委。

二、同意核发运河发电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水源为南四湖上级湖地表水,取水地点2处,分别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付庄村梁济运河左岸(东经******,北纬******)和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军王南村梁济运河左岸(东经******,北纬******),取水量为700万立方米/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火(核)电和其它电力生产用水。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优先利用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再生水,发电等主要生产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用水定额等管理要求。

四、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南四湖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七、取水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原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B370811S2021-0084)应同步予以注销。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你公司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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