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港航和机场建设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台儿庄区运河街道陈庄提水站及引水涵洞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单位。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台儿庄区运河街道陈庄提水站及引水涵洞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陈庄提水站及引水涵洞位于台儿庄区陈庄村西北、韩庄运河右堤桩号34+300处,主要功能是引水为韩庄运河运南片区农田进行灌溉等。提水站及引水涵洞建于20世纪60年代,经多年运行,穿堤涵洞、防洪闸等老化损坏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引水;同时,京杭运河枣庄段(马兰大桥以下)二级航道整治工程应急通道(变更)工程实施,将占压提水站进水池等设施。枣庄市港航和机场建设发展中心提出对陈庄提水站及引水涵洞实施拆除重建,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远期沂沭泗河水系韩庄运河、中运河防洪标准逐步提高到100年一遇。根据《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提标工程规划》(水利部办规计〔2022〕88号文印发审查意见),韩庄运河100 年一遇设计流量峄城大沙河~伊家河口5600m3/s,伊家河口~省界6000m3/s,中运河苏鲁省界设计防洪水位为29.2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经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论证,台儿庄区运河街道陈庄提水站及引水涵洞重建工程任务为:拆除重建陈庄提水站及引水涵洞,恢复提水灌溉功能,消除堤防安全隐患。穿堤涵洞、防洪闸及恢复堤防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1级,引水暗渠、控制闸、前池及出水池等建筑物级别为5级。提水站按原规模拆除重建,设计流量0.44m3/s。施工导流标准采用非汛期20年一遇,围堰级别为4级。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和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陈庄提水站及引水涵洞为原址拆除重建,可充分利用现有沟渠水系,建设影响范围较小,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服从流域防洪统一调度和安排,并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五、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许可批复的取水规模实施取水,如取水规模或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六、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引水暗渠、防洪闸、穿堤涵洞、控制闸、前池及出水池、泵室、出水箱涵及堤防恢复等。引水暗渠长16m、底宽4.23m、底高程23.4m,上游30m、下游20m范围内滩地整平至高程27.0m;临水侧设防洪闸,长10m、宽2.9m,孔径1.5m×1.7m(宽×高),底板顶高程23.4m;穿堤涵洞长48m,底高程23.4~22.3m,孔径1.5m×1.7m~1.5m×4m(宽×高);背水侧设控制闸,闸孔净尺寸1.5m×1.7m(宽×高),底板顶高程24.6m;前池及出水池,上下两层结构,底板顶高程分别为22.3m、24.6m;泵室净长3.5m,净宽3.7m,底板顶高程22.3m,布置1台立式潜水泵;出水池后设置灌溉闸,长3m、宽2.7m,孔径1.5m×1.7m(宽×高),底板顶高程24.6m;出水箱涵长24m、宽2.5m,底板顶高程24.6m。对影响范围内堤防按照1级堤防标准恢复建设,并与应急通道(变更)工程堤防加高加宽部分做好衔接,设计堤顶高程33.72m、宽13m,临背水侧边坡均为1:3;对防洪闸上下游各15m范围内临水堤坡采用C30预制砼连锁块防护;在堤防背水侧新建管理道路1条,长103m、宽3.5m;设置沉降位移观测、水位观测设施各4处。
七、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施工方案,加强防渗设计和安全监测,合理安排施工时序,确保防洪安全。
八、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九、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十、工程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十一、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
十二、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三、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江苏、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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