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以下简称淮南洛河电厂四期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淮南洛河电厂四期项目为洛河电厂一期#1、#2机组(2×320MW)容量替代扩建项目,规划建设2台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2023年11月,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皖发改能源〔2023〕517号批复核准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洛河电厂四期项目。2024年5月,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皖发改能源函〔2024〕204号同意将项目投资主体由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安徽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淮南洛河电厂四期项目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淮河地表水和再生水,年取水量1436万m3,供水保证率为97%,其中,淮河地表水年取水量为574万m3,取水口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淮上淮河大桥上游1500m处淮河右岸(东经******,北纬******),利用一、二期项目已建取水工程取水;再生水年取水量862万m3,取自淮南市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火(核)电和其它电力生产用水。
三、你公司应项目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完善节水设施设备,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优先利用再生水,发电等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用水定额等管理要求。
四、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五、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你公司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或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八、项目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申请取水工程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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