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安徽香涧-鹭岛500kV线路工程跨淮河和花园湖行洪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9月9日至2027年9月8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安徽香涧-鹭岛500kV线路工程跨淮河、花园湖行洪区处岸线均为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保留区管控要求,你单位组织编制了《安徽香涧-鹭岛500kV线路工程跨淮河和花园湖行洪区岸线利用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论证了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考虑项目为安徽省重要基础设施、建成后将提高皖北地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符合《岸线规划》相关要求,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安徽香涧-鹭岛500kV线路工程跨淮河和花园湖行洪区(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宁洛高速下游3.2km处跨越淮河,再跨越花园湖行洪区(板桥河、小溪河),跨越淮河处淮北大堤桩号为49+000,项目设计防洪标准30年一遇。

1. 跨越淮河
#49~#50杆塔跨越淮河,档距1575m,杆塔均位于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外。#49杆塔基础外缘距淮北大堤背水侧堤脚88.2m,#50杆塔基础外缘距花园湖行洪堤背水侧堤脚61.8m;线路与淮北大堤、花园湖行洪堤堤顶之间净空分别为96.18m、100.18m。
2. 跨越花园湖行洪区(板桥河、小溪河)
项目#50~#65和#82~#89共24座杆塔位于花园湖行洪区内,长度13.8km,线路距花园湖进洪闸最小距离为1.45km。#62~#63杆塔跨越板桥河,档距366m;#84~#85杆塔跨越小溪河,档距558m。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
1. 项目在花园湖行洪区内新建杆塔24座,约占用行洪区库容192m3。项目对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辖区河沟进行开挖,沟底高程15.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开挖底高程13.0m,补偿花园湖行洪区库容约230m3;
2. 项目对#49杆塔承台基础周边外延5m范围设置反滤排水设施,采用0.4m厚钢筋砼防护,砼底板下设置中粗砂、瓜子片、碎石三级反滤,每层反滤料厚0.2m。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滁州市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并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及花园湖行洪区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材料堆场、施工用房等工程设施,并确保防汛通道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滁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滁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滁州市水利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因工程建设及运行造成堤防、堤顶道路、护坡等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的,你公司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予以赔偿。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滁州市水利局。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