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你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关于取水工程验收的申请》(张煤〔2024〕241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对张集煤矿取水工程进行了现场核验,形成了验收意见。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一、张集煤矿井田面积约71km2,包括中央区、北区、西风井、东风井四个分区,其中中央区和北区为生产矿井区。1995年煤炭工业部批复煤矿(中央区)初步设计,设计年生产能力400万吨/年。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5〕141号核准张集煤矿二期工程(北区)建设规模300万吨/年。2017年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皖经信煤炭函〔2017〕885号核定矿井总生产能1230万吨/年,其中中央区750万吨/年,北区480万吨/年。2023年淮委以淮许可决〔2023〕68号文批复该矿的取水许可申请。
二、同意核发张集煤矿取水许可证。矿坑涌水取水量为599.4万立方米/年,取水地点分别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张集煤矿中央区矿坑涌水处理站出水口处(东经******,北纬******)和北区矿坑涌水处理站出水口处(东经******,北纬******),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其他用水(矿坑排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
地下水水源井取水量为151.8万立方米/年,取水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张集煤矿井田范围内(共10眼,中央区8#:东经******,北纬******;中央区9#:东经******,北纬******;中央区10#:东经******,北纬******;中央区15#:东经******,北纬******;中央区16#:东经******,北纬******;北区5#:东经******,北纬******;北区9#:东经******,北纬******;北区新建2#:东经******,北纬******;东区2#:东经******,北纬******;西风井2#:东经******,北纬******),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你矿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加强用水过程和用水工艺管理,提高各生产环节用水水平,采煤、选煤等主要生产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用水定额等管理要求。
四、你矿应逐步压减地下水源井开采量,加快推进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矿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后,地下水源井应全部封停。你矿应加大保水采煤工程措施应用,减少矿坑涌水量,严格落实矿坑涌水综合利用方案,提高矿坑涌水回用率。
五、你矿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矿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六、你矿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七、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你矿应当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矿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矿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你矿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凤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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