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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河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水资源处  来源:水资源处  责任编辑:俞晖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运河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设施验收的请示》(济中水字〔2024〕36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对运河水厂(一期)工程取水工程进行了现场核验,形成了验收意见。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一、运河水厂(一期)工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供水范围为济宁市任城大道以南、共青团路-车站西路-济安桥路以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2018年,山东省水利厅以鲁水许字〔2018〕13号批复了济宁市城区供水水源调整工程(运河水厂)取水许可申请。2020年,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济任行审核准〔2020〕1号核准运河水厂(一期)工程项目,设计供水规模10万立方米/天。按照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等有关要求,2023年山东省水利厅以《关于报送济宁市运河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有关材料的函》转报我委。

二、同意核发运河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取水水源为南四湖上级湖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金宇路大桥下游1.3km处梁济运河左岸(东经******、北纬******),取水量为2117万立方米/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完善节水设施设备,减少供水管网漏损,主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用水定额等管理要求。你公司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措施,确保城乡居民供水安全。

四、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五、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南四湖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取水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有效。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你公司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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