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山东临沂羽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方案的函》(临电便函〔2025〕04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0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山东临沂羽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沭河两岸均为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保留区管控要求,你公司组织编制了《山东临沂羽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沭河岸线保留区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论证了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考虑项目为地方基础设施,建成后能够提高区域供电可靠性,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所占岸线保留区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符合《岸线规划》相关要求,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山东临沂羽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沭河(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东滩子村北、后寨村北跨越沭河,相应沭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14+870、13+510,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线路涉河铁塔共2座(B11~B12),B11~B12铁塔一跨跨越沭河,档距1000m,铁塔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其中B11铁塔位于左岸堤防背水侧,距离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63m;B12铁塔位于右岸堤防背水侧,距离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70m。线路与河道交角为87°,线路弧垂距沂河左、右岸堤顶及100年一遇洪水位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9.54m、58.63m和12.82m。
项目B11、B12铁塔均采用灌注桩基础。
项目控制点坐标为:
B11铁塔:东经******,北纬******;
B12铁塔:东经******,北纬******。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验收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五、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六、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用、环保、林木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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