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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日照莒县35kV柳家站10kV贾家岭线与110kV洛河站10kV北汶线联络等2条线路新建工程跨越沭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8年4月29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日照莒县35kV柳家站10kV贾家岭线与110kV洛河站10kV北汶线联络等2条线路新建工程跨越沭河工程所涉及的河道左、右岸分别为岸线保留区、已开发利用段。根据《岸线规划》保留区管控要求,你公司对项目占用保留区的符合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建设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符合《岸线规划》相关要求,经论证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日照莒县35kV柳家站10kV贾家岭线与110kV洛河站10kV北汶线联络等2条线路新建工程跨越沭河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日照市莒县招贤镇季家庄村西南跨越沭河,相应沭河中泓桩号126+460,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线路涉河钢管杆共4基(11号~14号),其中11号钢管杆位于左岸道路背水侧,距离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38.1m。12号钢管杆位于左岸滩地内,距离左岸河槽岸坡距离270m。13号钢管杆位于左岸滩地内,距离左岸河槽岸坡20m。14号钢管杆位于右岸道路背水侧,距离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27.1m。线路与沭河河道正交,线路距左、右岸道路路面及20年一遇洪水位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9m、19.0m和10.93m。
项目涉河钢管杆均采用灌注桩基础。
项目控制点坐标为:
11号钢管杆:东经******,北纬******;
14号钢管杆:东经******,北纬******。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项目新建钢管杆占用沭河行洪断面8.3m2,通过对线路跨越处上游70m至下游30m范围河槽按照5%比降开挖补偿行洪断面9m2。平均开挖深度0.27m、底宽26m,开挖至河底高程为127.22m~127.72m(1985国家高程基准),开挖坡比1:4,开挖段上下游与现状河道岸坡平顺衔接。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主持。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验收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用、环保、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日照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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