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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汤春辉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是指针对申请人申请获取淮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淮委依法依规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淮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淮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淮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审核、答复、归档等日常工作,负责淮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具办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向淮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后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淮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淮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淮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淮委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淮委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淮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淮委不予公开。主办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办公室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并由淮委牵头的,主办部门(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为: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接收登记,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委领导批示后,转交主办部门(单位)办理。

主办部门(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如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或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答复意见报送办公室审核。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淮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淮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办公室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答复意见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的,或者不能向申请人公开信息但理由不充分的,可要求主办部门(单位)重新提出答复意见。主办部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答复意见并提交办公室。对疑难复杂、具有一定法律风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可组织政策法规处、主办部门(单位)进行协调会商,必要时按程序报委领导审定。

办公室负责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主办部门(单位)会签后,提交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委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须经领导小组批准。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审核批准后,加盖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由办公室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单位)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淮委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淮委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公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淮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淮委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淮委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条  淮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淮委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办公室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淮委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淮委办〔2008〕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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