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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汤春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规范淮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淮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淮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机关各部门以及以淮委名义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有关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 淮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淮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淮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淮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淮委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一)组织办理淮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淮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淮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淮委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淮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指定科室或内设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办公室、宣传中心按照分工负责淮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更新,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防护。

第六条 淮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淮委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公开。

淮委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淮委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淮委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淮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委内其他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主动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部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办公室及时更新完善淮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淮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淮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组织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指导督促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淮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淮委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淮委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淮委综合办公系统起草淮委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列入淮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委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未列入淮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在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委保密办保密审查后,经有关部门(单位)分管委领导批准发布。

重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在完成上述审查后,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以淮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在拟制时,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明确淮河水利网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公开属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办公室按照公文审核程序同步对公文公开属性开展内部审查,逐级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公文印发后,按照淮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分工,分别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发布。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如需变更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淮委门户网站、淮委官方新媒体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淮委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淮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涉及淮委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和办公室配合政策法规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淮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或细则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淮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委政务公开办法》(淮委办〔2008〕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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