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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推动碍洪问题清理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时间:  作者:杨丹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王佳

本站讯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要求,2022年6月,淮委与生态环境部淮河局、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了《淮河流域(蚌埠片)水行政执法、水生态环境监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方案(合作协议)》。

为充分发挥该协作机制作用,2022年9月1日,淮委组织协调蚌埠市、五河县、泗洪县河长办,以及蚌埠市、宿迁市、五河县、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安徽江苏省界湖泊天井湖(天岗湖)行洪通道违规布设的围网塘埂、五河县S313淮河特大桥施工栈桥批建不符等碍洪问题开展联合督办专项行动。

检查组检查了天井湖(天岗湖)行洪通道、S313淮河特大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地方河长办及有关单位关于碍洪问题清理整治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的汇报。并对碍洪问题清理提出了要求。

会后,淮委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踪问题整改动态,紧盯问题整改不放松,数次会商研判;9月20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地方政府发送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地方做好省界问题排查、加快推进清理进度、加强湖泊管理、防止问题复发。

此前,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22年5月向有关单位发送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做好天岗湖泗洪县境内碍洪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目前,在淮委和江苏省河长办联合督办下,泗洪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湖长认真履职,天岗湖泗洪县境内行洪通道上违法布设的光伏设施、围网、塘埂等有关碍洪问题清理已基本完成;五河县已将行洪通道上围网基本拆除,正在拆除行洪通道出口段的房屋。

下一步,淮委将继续会同有关检察机关,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同向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争创流域监管、公益诉讼协作模式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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