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洪源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枣庄市洪源供水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枣洪源字[2019]3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据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9]第13004号)、《枣庄市薛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公司在建的枣庄市薛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本工程取用水方案。本工程向枣庄市薛城区周营、沙沟镇供水,同时补给枣庄市薛城区城市供排水总公司扩大取水规模取水工程需水缺口109.5万m3/年,供水规模2万m3/d,取水水源为微山湖地表水,取水规模2.1万m3/d,年取水总量766.5万m3,取水口位于薛城区潘庄灌区一级站河段。
二、同意本工程退水方案。本工程不设置入河排污口,施工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运行期厂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及农业灌溉;供水区周营、沙沟镇产生的污废水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城市供水区退水经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进入薛城区污水处理厂。未经批准,你公司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他入河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
三、你公司应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并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本工程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保障供水水质要求和区域供水安全。枯水年份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法规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依法向水利部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缴纳水利工程水费等各项水规费(税)。本工程计划用水管理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六、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委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本项目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国淮)申字[2019]第13004号取水许可申请书自行失效。若本工程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取水。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9]第13004号)
2.《枣庄市薛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5月9日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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