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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淮上区淮丰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规计处  来源:规计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蚌埠市淮上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淮河干流淮上区淮丰引水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的请示》(蚌淮水投〔2019〕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淮河水利委员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淮委规计〔2016〕115号)等要求,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蚌埠市淮上区淮丰引水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公司。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抄送: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


附件

蚌埠市淮上区淮丰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意见

1. 为解决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西北部农田(含现代农业示范园)灌溉水源问题,兼顾改善区域河道水生态环境,蚌埠市淮上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在淮北大堤涡下段桩号6+200处(蚌埠闸上游左岸约1.72km)建设淮丰涵工程,从蚌埠闸上自流引水,为淮上区梅桥镇2.6万亩农田提供水源,相机利用蚌埠闸上富余水量通过水系连通工程改善区域河道水生态环境。

2. 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正阳关以下淮北大堤保护区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河道泄洪能力涡河口以下13000m3/s,防洪水位涡河口23.39m、吴家渡22.4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本工程主要任务是通过新建淮丰涵工程,从蚌埠闸上引水为梅桥镇2.6万亩农田(含现代农业示范园)提供水源,相机利用闸上富余水量改善区域河道水生态环境;拆除淮丰站(蚌埠闸上游左岸0.7km处,现已废弃)并恢复淮北大堤。新建淮丰涵设计引水流量3.2m3/s,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淮北大堤及穿堤箱涵、防洪闸等级别为1级,挡土墙级别为3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4级。

工程任务和规模基本合适,防洪标准和建筑物级别基本符合有关规划规范要求。

3. 根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分析内容,原淮丰站出水渠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已不具备重建条件,新建淮丰涵涵址处地质条件较好,滩地较宽,便于工程布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4. 根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中有关调度运行方案,蚌埠闸上水位在16.88~17.38米之间时淮丰涵引水灌溉;蚌埠闸上水位在15.88~16.88m时淮丰涵原则上不引水,闸上水位低于15.88m时禁止引水;当闸上有富余水量时通过淮丰涵相机引水改善淮上区河道水生态环境;淮丰涵不向淮河排涝。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与相关防汛主管部门、蚌埠闸枢纽管理单位等做好沟通协调,加强调度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防洪、引水安全,避免对蚌埠闸上水质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5.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取得取水许可前工程不得引水。

二、工程建设方案意见

1. 基本同意蚌埠市淮上区淮丰涵工程建设方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淮丰涵,拆除淮丰站并恢复淮北大堤等。

1)淮丰涵工程

新建涵洞主要由洞身、防洪控制闸、上、下游连接段等部分组成。涵洞共1孔,洞身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型结构,洞身孔口净尺寸为3m×3m(宽×高),洞身共7节,单节长9m,涵洞底板顶高程15m。涵洞上游进口处设防洪控制闸,闸室采用钢筋混凝土胸墙式结构,防洪闸采用平面钢闸门。

 为改善涵洞进、出水流态,涵洞进出口采用C25钢筋混凝土U型结构,上游U型槽顺水流方向长6m,扩撒角7.13。,底板顶高程15.0m,翼墙顶高程18.8m,下游U型槽顺水流方向长10m,扩撒角7.13。,底板顶高程14.5m,翼墙顶高程19.8m。上、下游引渠开挖长度分别为600m、20m,底宽分别为4.5m、3.5m,边坡均为1:2。上下游引渠靠近U型槽段上游8m、下游20m范围采用C25砼护底,C20砼生态预制块护坡。

2)拆除淮丰站、恢复淮北大堤

拆除淮丰站,按照原标准恢复淮北大堤、堤顶道路、迎背水侧护坡等。堤防回填土为粘性土,压实度不小于0.95。

2.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做好穿堤涵洞与堤防连接部分防渗设计;进一步优化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协调落实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落实有关管理和防汛责任。

4. 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5.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

6. 工程施工如涉及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7. 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三、许可有效期限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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