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请示 》(淮矿电力政〔2020〕15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据《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公司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潘集电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如下:
一、同意潘集电厂一期工程取水方案。工程现状取水水源为淮河干流地表水和再生水,引江济淮工程通水后,取水水源调整为引江济淮外调水和再生水,淮河地表水(引江济淮外调水)取水口与顾桥电厂共用,位于淮河凤台大桥下游约1.4km处左岸(北纬32°42′59.00″,东经116°43′56.94″),再生水取水口位于凤台县艾葛赛污水处理厂(北纬32°44′6.17″,东经116°43′25.22″)。该工程生产用水取水量1193万m3/a,其中淮河地表水(引江济淮外调水)645万m3/a,再生水548万m3/a。
二、同意潘集电厂一期工程退水方案。工程产生的生产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对外排放。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在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优先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益。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各项水规费(税)。
五、本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六、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若本工程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改变,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20]第00115号)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附件:1.《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 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20]第00115号)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凤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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