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报请审查“费县滨河右岸道路改建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费交报字〔2020〕66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
一、基本同意费县滨河右岸道路改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项目位于临沂市费县探沂镇祊河右岸,东起王富村东滨河路兰山区与费县交界处,西至张家南尹村岩坡路,相应祊河右岸堤防桩号为24+335~34+707,全长10.372km。道路设计等级为公路-III级,主要内容为道路加宽、交通桥及附属设施。
1.道路加宽
项目沿现状祊河右堤背水侧加宽建设道路,路基由15m加宽至21.5m,压实度不小于0.95,迎、背水侧堤坡坡比均为1:2.5,采用植草防护。道路结构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稳定碎石基层,两侧设有路缘石,背水侧土路肩上栽植美化树。项目在滨河路与探沂大桥交汇段(祊河右堤桩号27+620~28+180)翻修不加宽;在滨河路与北尹祊河大桥交汇段(祊河右堤桩号33+040~34+160)翻修不加宽,同时在堤防背水侧堤脚外增加一幅宽12m道路。
2.交通桥
项目共涉及交通桥2座。拆除重建小探沂交通桥(跨丰收河),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桥墩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一致,桥面总宽22m,跨径布置为2×20m,设计梁底最低高程92.4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采用柱式墩台,灌注桩基础。新建三南尹交通桥(跨越朱龙河),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桥墩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一致,桥面总宽13m,跨径布置为3×20m,设计梁底最低高程95.87m,采用柱式墩台,灌注桩基础。
3.附属设施
项目采用平交加铺转角形式与9处等级公路衔接,并设置标志、标线、路侧波形梁护栏、中央隔离防护栏、道路标注、防撞桶等交通安全设施。
控制点位置为:
兰山区与费县交界处起点:东经118°10′49.87″,北纬35°12′6.3″
岩坡路终点:东经118°5′19.14″,北纬35°14′27.59″
二、基本同意项目涵洞接长专项设计方案。对9座排涝涵洞(6座管涵、3座箱涵)进行背水侧接长处理。其中,管涵接长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方式,箱涵接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方式。排涝涵洞河道内出口处均设浆砌块石消力井、防倒漾拍门。
三、你局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接长涵管管段之间、新老涵洞连接处以及涵洞与堤防结合部位的防渗处理,上述部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的建设方案、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涵洞接长专项设计)、施工安排等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因项目实施而损坏的防洪工程及设施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局应报请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防汛指挥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七、堤防工程维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你局应按原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原则,确定加宽后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竣工验收前完成确权划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后移交河道管理单位管理。
八、你局(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堤顶道路维修养护和交通管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重载车辆上堤,保证堤顶道路完好,避免影响河道堤防的日常管理和防汛抢险等工作。
九、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水
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一、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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