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蚌埠市怀远县200MWp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及送出工程项目跨越荆山湖行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安徽省水利厅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拟建工程基本情况
本次许可范围为蚌埠市怀远县200MWp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中穿越荆山湖行洪区段工程,涉及G47#~G57# 11个杆塔,穿越段线路长度约2.8km,其中G48#~G56#共9个塔位位于荆山湖行洪区范围内,G47#、G57#两座杆塔位于行洪区之外。G47#~G48#和G56#~G57#跨越淮北大堤,G47#杆塔距淮北大堤堤脚约250m,G48#杆塔距淮北大堤堤脚约150m,G56#杆塔距淮北大堤堤脚约220m,G57#杆塔距淮北大堤堤脚约70m。杆塔具体坐标如下(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塔号 | X坐标 | Y坐标 |
G47 | 3643854.4692 | 512860.1838 |
G48 | 3643403.9776 | 512915.2864 |
G49 | 3643050.7147 | 512798.7130 |
G50 | 3642728.7897 | 512692.4807 |
G51 | 3642407.8144 | 512586.5618 |
G52 | 3642124.8242 | 512493.1777 |
G53 | 3641815.2445 | 512391.0192 |
G54 | 3641501.8661 | 512287.6072 |
G55 | 3641216.9768 | 512193.5964 |
G56 | 3640903.5575 | 512090.1709 |
G57 | 3640823.8127 | 511702.2834 |
二、关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
(一)《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行,内容较全面,结论基本合理,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要求。
(二)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对荆山湖行洪区蓄洪容积、行洪水位、进退洪历时、过流能力等影响较小;对区域内其他水利工程基本无影响。
(三)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防洪设计标准符合荆山湖行洪区区域防洪标准;杆塔基础设计时也充分考虑行洪区行洪时洪水对其影响。经评价论证洪水对拟建工程淹没、冲刷、淤积影响较小。
(四)《报告》提出的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可行。
三、拟建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杆塔基础等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跨汛期施工的,应制订施工期度汛预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施工废弃物运至行洪区之外。
四、拟建工程施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蚌埠市水利局和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五、你公司应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库容补偿、近堤塔基防渗处理等影响处理措施,施工前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案,报蚌埠市水利局和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影响处理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拟建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蚌埠市水利局备案。
六、拟建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确保行洪区内撤退道路畅通,妥善维护堤防等水利设施,不得降低现有水利工程防洪标准, 如有损坏或影响水利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即予以修复。
七、今后如因流域治理,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蚌埠市水利局,怀远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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