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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城第二水源项目清水输送管道穿越祊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沂沭泗局  来源:沂沭泗局  责任编辑:赵雅梅

临沂市水务集团城区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临沂城第二水源项目清水输送管道穿越祊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临水城供〔2020〕10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

一、基本同意临沂城第二水源项目清水输送管道穿越祊河工程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于临沂市兰山区长春路祊河大桥上游约65m处穿越祊河,相应祊河右堤和中泓桩号分别为11+685和11+865。涉河管道总长1280m,与河道正交,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压力1MPa,采用1根DN1400钢管以顶管和开挖方式穿越祊河。

采用顶管方式穿越祊河左、右岸堤防,其中,穿越左岸堤防长200m,河道外工作井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130m,河道内接收井距左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60m,管顶距左堤堤顶最小距离为10.61m。穿越右岸堤防长200m,河道外工作井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87m,河道内接收井距右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80m,管顶距右堤堤顶最小距离为10.48m。顶管完成后,对套管与管道间隙采用C30细石混凝土充填处理,套管与管道端部采用C30混凝土封堵;对工作井、接收井采用水泥土回填、压实。

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滩地、河槽,长880m。管顶设计高程为62.51m~68.6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滩地处管顶埋深为2.50m~8.05m,河槽处管顶埋深为4.88m~10.58m。管底以下0.3m至管顶以上0.3m采用C25混凝土回填,其上采用开挖料回填压实。

控制点地理位置为:

管道与右岸堤防交汇处:东经118°17′28.15″,北纬35°9′12.93″

管道与左岸堤防交汇处:东经118°18′9.36″,北纬35°9′13.35″

二、基本同意工程防洪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1. 截渗墙。在管道穿越左、右岸堤防上、下游各30m范围内距迎水侧堤肩1m处堤顶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进行高压摆喷截渗墙防护,浆液水灰比为1:1,成墙最小厚度不小于0.3m,深度范围为堤顶以下1m至管道以下1m 。截渗墙完成后,向钻孔内多次灌注密度大于1.5g/cm3的稠浆,完全析水后用含水率适中的粘土将孔口回填捣实整平。

2. 压密注浆。对管道穿越左、右岸堤防以及左岸规划堤防处上、下游各4m范围内采用配比为1:3.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粉质粘土浆液进行压密注浆,注浆垂直左、右岸堤防以及左岸规划堤防方向长度范围均为迎水侧堤脚外5m至背水侧堤脚外5m,深度范围均为管顶以上3m、管底以下1m。对工作井及接收井向堤防方向顺管道各5m、垂直管道上下游各4m范围采用配比为1:3.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粉质粘土浆液进行压密注浆,深度范围为管顶以上3m至管底以下1m。注浆完成后,向注浆孔内多次灌注密度大于1.5g/cm3的稠浆,完全析水后用含水率适中的制浆土料将孔口回填捣实整平。

3. 护岸。对管道穿越处上游50m、下游60m范围两岸岸坡采取M10浆砌石防护,坡比1:2,防护结构从上到下为0.3m厚M10浆砌石、0.1m厚碎石垫层。护岸设压顶、镇脚,压顶顶高程平滩地,镇脚顶高程平河底,埋深2m。

4. 监测设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开展堤防沉降变形监测。在管道穿越处以及上下游各50m处的左、右岸堤防共设置6处监测断面,每个断面分别在迎水侧堤脚、迎水侧堤肩、背水侧堤脚以及背水侧堤脚外50m处设置4个观测点,共24个监测点。项目施工期进行实时监测,每天不少于3次;完工后第一个汛期监测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项目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

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合理安排顶管穿越的施工方案与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孔内压力,减小施工对堤基土层的影响,防止塌孔或渗水危及堤防防洪安全。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工程防洪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应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五、你公司应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堤防安全监测,有关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河道管理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六、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商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后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示。

七、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等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你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拟建项目处邻近长春路(北外环)祊河大桥、220kV蒙临线路、北外环次高压天然气管道等涉河工程,项目实施前你公司应征求上述工程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八、你公司应充分考虑项目处祊河左岸规划堤防实施的影响,与之做好衔接,拟建管道项目不得影响规划堤防的实施。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做好拆除、封堵等善后处置工作。

十、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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