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晶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五河县城南新区地表水厂项目取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的请示》(五水字〔2018〕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淮河水利委员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淮委规计〔2016〕115号)等要求,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五河县城南新区地表水厂项目取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公司。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附件
五河县城南新区地表水厂项目取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意见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解决五河县城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五河县晶源水务有限公司提出,以淮河为水源建设五河县城南新区地表水厂项目取水工程,建成后与现有晶源水厂联网供水,共同承担五河县城生活生产供水任务,并在风险期互为备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2.《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淮河干流正阳关以下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河道泄洪能力涡河口以下13000m3/s。干流主要控制点水位涡河口23.3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浮山18.35m。
经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论证拟定,工程主要任务是新建五河城南新区地表水厂取水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头部、引水管道(自流式引水管)和取水泵房等。取水工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穿堤引水管道、引水井(含防洪闸门等设施)级别为1级,泵房、引水槽等其他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工程总规模10万m3/d,一期工程取水规模3.5万m3/d,泵房、管道、取水头部等土建工程按照10万m3/d规模一次建成,取水设备分期安装,本次取水设备按照3.5万m3/d规模安装,最大设计流量1.22m3/s。
工程任务和规模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和标准基本符合有关规划规范要求。
3. 根据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有关分析成果,项目选址位于五河县丁台村附近淮河干流左岸滩地,取水头部布置与水利、航道规划治理要求等基本协调。由于取水口位于淮河蚌埠滁州农业用水区且上游滩地尚有农业种植、堤后有村庄居民区,引水槽位于河道凹岸近岸处,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及时做好引水槽、隔离防护网等设施日常清理维护,并加强汛期和枯水期运行调度管理,确保取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和淮河防洪、生态安全。
4. 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取水规模及运用条件进行管理,今后如本工程增加取水规模或改变运用条件,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 工程建设方案意见
1. 基本同意五河县城南新区地表水厂项目取水工程的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五河县城南新区地表水厂取水工程,位于五河泵站上游约2.2km淮河左岸,相应淮北大堤涡下段桩号79+750处,取水工程由取水头部、引水管道(自流式引水管)和取水泵房等组成。
(1)取水头部。取水方式采用河床式取水,采用钢制喇叭形取水头,喇叭口滩地上开设引水槽引水,设计底高程8m。前、后端宽度分别为80m、11.3m,进深32.4m。取水喇叭口通过两根D1420钢管与吸水井相连,引水管顶标高10.72m,底标高9.22m,长17m。吸水井平面尺寸11.3×7m,距堤脚30.5m,内设Φ1000防洪闸门,引水井通过栈桥与堤顶连接,栈桥采用简易钢结构桥,桥面宽1.2m。
对引水槽处进行护砌,浆砌石护底厚0.8m,两侧边坡坡比1:2。同时对引水槽外缘上下游各30m范围内岸坡进行护砌,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接抛石护脚结构,顶部设0.5×0.5m(宽×深)C20混凝土封顶,顶高程与滩地持平。底部设0.5×1.2m(宽×深)C20混凝土齿墙,垂直水流及顺水流方向每隔25m设一道格梗。下部抛石护脚采用平顺抛护,顶高程10.42m,护脚水平段长16.62m,斜坡段长4.98m,坡比1:1.5,与现状边坡自然相交。
(2)引水管道。采用2根D1020自流式引水管,壁厚14mm、钢管,单根管长170m,采用顶管方式穿越堤防。
(3)取水泵房。堤内式,与吸水井合建,包括吸水室、取水泵房等。泵房设计地面标高15.95m;吸水井顶高20.5m,底高7.22m,长14.10m,宽8.6m;泵房上下层地面标高分别为15.95m、12.1m,土建尺寸20.55m×10.3m。
2. 本工程取水管道采用顶管方式穿越淮北大堤。鉴于淮北大堤的重要性,顶管穿堤应编制专项建设方案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加强检测。
3. 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4.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设计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5. 工程建设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6. 拟建工程占用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用地。
7. 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三、许可有效期限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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