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昌隆港务有限公司:
微山县昌隆港务作业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位于南四湖二级坝水利枢纽下游泄洪通道上,项目建设运营严重影响二级坝枢纽泄洪和南四湖防洪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马 莹
联系电话:0516-83683415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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