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郯城县重坊橡胶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的请示》(郯水发〔202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淮河水利委员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淮委规计〔2016〕115号)等要求,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郯城县重坊橡胶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抄送:江苏、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附件
郯城县重坊橡胶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意见
1. 为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结合生态景观建设需要,郯城县水利局提出在沂河中泓桩号1+385(省界0+000)处建设重坊橡胶坝工程。
2. 《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完善沂沭河洪水资源利用工程;沂河祊河口以下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根据《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提标工程规划》,沂河祊河口以下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提高至100年一遇,相应堤防级别为1级,刘家道口~江风口设计流量13600m3/s,江风口以下9600m3/s,江风口闸上水位58.35m(1985高程基准,下同),苏鲁上省界37.4m。
可研拟定的重坊橡胶坝工程任务为:建设重坊橡胶坝,拦蓄沂河来水,改善河道生态环境。重坊橡胶坝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正常蓄水位为32.50m。工程等别Ⅲ等,橡胶坝、调节闸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橡胶坝影响范围内上下游堤防按1级堤防标准进行加固。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理,设计标准和建筑物级别基本符合有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3. 根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有关分析成果,综合考虑河床河势稳定、地质地形条件、生态景观建设等因素,重坊橡胶坝坝址基本合适。
4. 根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中有关调度运行方案,重坊橡胶坝非汛期拦蓄上游来水,汛期塌坝运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与上下游拦河闸坝管理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实行防洪、水资源、生态流量等联合调度,确保沂河防洪安全及下泄水量、下游用水户、水生态、水环境等不受影响。
根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分析,重坊橡胶坝建成后,75%、95%保证率来水条件下,重坊橡胶坝部分月份下泄水量不满足授贤橡胶坝的逐月来水量要求。为保障下游江苏用水权益,减少对授贤橡胶坝蓄水的影响,满足沂河水资源调度要求,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提出了相关补救方案,郯城县人民政府出具了相关承诺,即枯水年份通过加大重坊橡胶坝下泄水量、联合调度上游马头、洪福寺、土山、李庄4座拦河闸的蓄水等措施,向下游补水,满足授贤橡胶坝逐月来水量要求。你局应按照承诺切实抓好落实。
二、工程建设方案意见
1. 基本同意郯城县重坊橡胶坝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橡胶坝工程、交通工程、堤防加固工程、护岸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生态提升工程等。
(1)橡胶坝及泄水闸
橡胶坝总宽317.5m,共7节,中间5节单节净宽50.0m,两端单节净宽26.85m,坝高5m。坝底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底板顶高程27.50m,顺水流方向长19.00m;上游防冲槽采用生态石笼及抛乱石相结合的方式,长6m,深2.0m,按1:1.5坡顺接上游河床;上游铺盖采用C25钢筋混凝土结构,长20m;下游消力池采用C25钢筋混凝土结构,长25.0m;后接C25钢筋混凝土海漫,长30m,水平段长7.5m,斜坡段长22.5m,坡比1:15;海漫末端设抛石防冲槽,长12m,深2.0m,下游1:3.0坡比顺接至现状河底。
橡胶坝充水泵站调蓄水池位于右岸上游直线段翼墙右侧,为地埋式蓄水池,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底板高程26.80m。排水泵站位于泄水闸右侧,为地埋式泵站,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底板高程26.30m。
右岸布置泄水闸,总宽30m,共3孔,单孔净宽8.0m。闸底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顺水流方向长19.0m,底板顶高程26.80m;泄水闸闸门采用3扇8m×6m升卧式平面钢闸门,配套2×250kN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3套;上游检修闸门采用1套叠梁式平面滑动钢闸门;闸后设附桥。
上下游护岸总长99m,其中上游左右岸护岸长各10.5m,下游左右岸护岸长各39m。上下游护岸均采用C25钢筋混凝土板护坡,坡比1:3,护坡厚0.2m,下部设300g/m2土工布及0.1m厚碎石垫层。上下游左右岸各设20m长C25钢筋混凝土板护坡顺接至现状河岸。
(2)堤防加固工程
按照沂河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加高加固橡胶坝左、右岸堤防,背水侧加固。其中:左岸堤防加固范围为左岸引桥中心线上下游各50m,共100m,堤顶高程40.71m,堤顶宽15m,边坡1:3,上下游按1:30的坡度与现状堤防顺接;右岸堤防加固范围为右岸引桥中心线上下游各30m,共60m,堤顶高程40.71m,堤顶宽8m,边坡1:3,上下游按1:30的坡度与现状堤防顺接。
(3)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右岸设生态基流管,采用DN1000螺旋钢管,管道中心高程 27.50m,自泄水闸上游翼墙引水,于闸室工作闸门后排出,设 DN1000电动蝶阀进行控制,置于主厂房地下一层内,并设电磁流量计1台。
(4)交通工程
右岸设引桥连接右岸大堤与泄水闸,长69.62m,跨径布置21m×3+6.62m,桥面宽7m,梁底高程39.43m,引桥设18m长引路连接右岸堤防,高程由41.03m渐变至40.71m。
坝顶设斜拉玻璃栈桥连接泄水闸右岸引桥与左岸引桥,结合橡胶坝隔墩布跨,桥梁长318.80m,跨径布置为30.75m+5×51.8m+29.05m,桥面宽4.2m,桥面高程41.03m-41.43m,梁底高程39.98m-40.38m。
左岸设引桥连接斜拉玻璃栈桥与左岸堤防,桥长264m,跨径布置8×30m+24m,桥面宽4.2m,梁底高程39.80m,引桥设13.94m长引路连接左岸堤防,高程由41.03m渐变至40.71m。
(5)生态提升工程
坝址左右岸各1.8km范围内因地制宜,对河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提升,其中上游1.3km,下游0.5km。实施范围内充分依托现状地形条件布设,不做微地形,不抬高现状地面,主要以种植低矮花卉、草坪为主。
2. 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3.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办理施工手续,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4. 工程建成后,你局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落实有关管理和防汛责任。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5.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弃土、弃渣应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外,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如涉及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6. 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妥善处理。
三、许可有效期限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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