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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和县祥和路桥跨颍河大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太和县祥和路桥工程跨颍河大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

一、基本同意太和县祥和路颍河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上游距太和县颍河四桥(富民路桥)约1.2km,下游距颍河五桥(团结路桥)约1.8km。桥梁全长1556m,设计荷载城市-A级,设计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桥墩顺水流轴线与河道主流交角约27°。桥梁跨径布置为2m+8×30m+3×40m+55m+18×30m+

(180m+57m+45m) +(25m+2×40m) +7×30m+2m。主桥采用180m不对称混合梁独塔斜拉桥。引桥采用30m、40m预制组合T梁。跨左堤引桥采用55m钢管-混凝土桁架组合梁。桥梁与两岸堤防立交,与左、右岸现状堤防之间净空高度分别为5.30m、6.506m。项目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中央子午线为115°30′00″)为:

30号桥墩:X=3673582.586,Y=507972.855;

31号桥墩:X=3673580.641,Y=507792.865。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 河道行洪断面补偿

对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进行补偿。项目在沙颍河左岸河道进行切滩,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50m至下游250m,并在上下游各设置100m衔接段平顺过渡。切滩底高程22.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切滩边坡为1:3.5,疏浚土方约8.53万m3。

2. 堤防加固

对桥址中心线上下游各50m范围内的左右岸堤防按《太和县河西及颍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30)》进行加固,并新建防汛道路。加固后堤顶高程39.00m,堤顶宽8m,坡比1:3。堤顶道路宽4.5m,道路中心线与现状道路一致,采用0.2m厚C20砼现浇面层,下设0.1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0.2m厚8%石灰稳定土。

3. 岸坡防护

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左、右岸岸坡进行防护。左岸防护范围同切滩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150m至下游350m(含上、下游衔接段各100m),长度500m;右岸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150m至下游现状护岸处,长度200m。27.00m高程常水位以下岸坡防护采用0.30m厚自适应球体模袋护岸,左岸底部22.00m高程处延长5m作为固脚,右岸护砌至河床坡度不陡于1:5处,并适当延抛1m~2m。27.00m高程以上采用预制块护坡。左岸30#桥墩占用现状渠道入河口护坡,结合切滩护岸对其进行恢复。

4. 堤坡防护

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左右岸堤防进行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50m至下游50m。堤坡迎水侧防护采用0.12m厚砼连锁块护坡,下设0.1m厚碎石垫层;背水侧防护采用草皮护坡。桥梁投影边缘线及上下游5m范围内迎、背水坡护坡自堤脚护至堤顶,采用砼预制块护砌。

5. 近堤桥墩防护

对11#、12#、32#、33#近堤桥墩周边进行防渗处理。范围为桥墩桩基或承台向四周延伸5m。

对迎水侧近堤桥墩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处理自下而上铺设一层1m厚粘性土、一层复合土工膜、一层1m厚粘性土。土工膜与桩基外壁采用钢板压铁螺栓连接。

对背水侧近堤桥墩进行反滤处理。反滤处理自下而上铺设一层无纺土工布、一层0.15m厚中粗砂层、一层0.1m厚瓜子片、一层0.1m厚碎石层、一层0.3m厚干砌石护砌。铺盖周边用现浇砼封边,封边高0.6m,宽0.4m。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阜阳市防汛抗旱管理部门及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阜阳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阜阳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防治与补救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阜阳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灌排水系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按承诺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阜阳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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