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临沂东环(汤河)220kV输变电工程跨沭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
一、基本同意临沂东环(汤河)220kV输变电工程跨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拟建线路在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禹屋村与临沭县青云镇西朱雀村之间跨越沭河,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线路分为A、B两线,跨越处相应沭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29+940、31+250和29+870、31+190。
A线涉河铁塔3座(A14-A16),A14铁塔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74m,A15铁塔距左堤迎水侧堤脚、左岸河槽口最小距离分别为75m、130m,A16铁塔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250m。线路弧垂与左、右堤堤顶及100年一遇洪水位的最小垂距分别为37.1m、44.9m和23.9m。
B线涉河铁塔3座(B15-B17),B15铁塔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80m,B16铁塔距左堤迎水侧堤脚、左岸河槽口最小距离分别为75m、80m,B17铁塔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210m。线路弧垂与左、右堤堤顶及100年一遇洪水位的最小垂距分别为42.4m、44.2m和22.9m。
河道内铁塔(A15、B16)采用灌注桩基础,河道外铁塔采用板式基础。
控制点位置为:
A14铁塔:东经118°33′07.18″,北纬35°03′02.56″
A16铁塔:东经118°33′42.48″,北纬35°02′33.02″
B15铁塔:东经118°33′05.39″,北纬35°03′01.04″
B17铁塔:东经118°33′40.38″,北纬35°02′31.52″
二、为保证防洪安全和项目自身安全,你公司应充分考虑河势变化和洪水对项目安全的影响,并结合防洪评价报告分析计算成果复核塔基结构及埋深。
三、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工程跨河部分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通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五、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七、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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