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上报金湾河左岸(江都区江桥路~横一路段)堤防改建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请示》(扬江建〔2021〕11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金湾河左岸(江都区江桥路~横一路段)堤防改建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扬州市水利局。
附件
金湾河左岸(江都区江桥路~横一路段)堤防改建工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金湾河左岸(江都区江桥路~横一路段)堤防位于淮河入江水道归江河道金湾河金湾闸下段,现状堤防不连续、年久失修,沿线穿堤站涵老化严重、引排水能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区域防洪排涝体系,改善水生态环境,缓解交通压力,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对金湾河左岸(江都区江桥路~横一路段)堤防进行改建,移址扩建引江闸站,原址拆除重建江桥涵。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淮河入江水道设计泄洪流量12000m3/s,设计洪水位三江营5.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达标建设金湾河左岸(江都区江桥路~横一路段)堤防,按城市道路建设标准新建堤顶防汛道路,移址扩建引江闸站,原址拆除重建江桥涵。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按防御设计洪水位6.81m(金湾闸下,废黄河高程系,下同)设计,堤防级别为3级,引江闸站、江桥涵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堤防长1.85km,常规堤段为土堤,堤顶高程8.5m、堤顶宽16m,内外边坡均为1:3,堤顶设置沥青混凝土防汛道路;下穿金湾河大桥段采用土堤结合防浪墙型式,土堤堤顶高程7.31m、堤顶宽5m,迎水侧设防浪墙,墙顶高程8.5m(墙高1.19m),堤后设置防汛路。引江闸站和江桥涵除涝标准20年一遇,引江闸站设计抽排流量4.8m3/s、自引和抽引流量均为1.5m3/s,江桥涵设计自排流量6.5m3/s。
工程任务和规模基本合理,结合水利部批复的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和扬州市城市防洪规划有关成果,综合拟定本段金湾河堤防及引江闸站、江桥涵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基本合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本次堤防改建总体沿原堤线走向在背水侧后退布置,基本消除了折线、急弯,堤线更加顺直,堤防最大退距85m,扩大了左岸滩地面积;金湾河大桥段堤防,按金湾河大桥建设时预留线路下穿北侧第一个桥孔(0#~1#桥墩之间),采用土堤结合防浪墙型式,未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引江闸站扩建选址与区内排水河道调整相衔接,江桥涵为原址拆除重建。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鉴于该段堤防防洪作用较为重要,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按照流域防洪统一调度总体安排,加强防洪调度和堤防、站涵等运行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提出建设引江闸站自(抽)引金湾河水,维持区内生态基流,改善生态环境,引江闸站引水前应征得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同意。
五、应进一步细化完善新老堤防、堤防与站涵建筑物结合部位方案设计,加强防渗处理等,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安全。
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七、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八、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督,办理施工手续,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备案。
九、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
十、工程建设涉及桥梁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一、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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