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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规计处  来源:规计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河南德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函》(德投函〔2021〕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公司。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抄送:河南省水利厅,信阳市水利局。


附件

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项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一直未进行系统治理,岸坡陡立失稳、岸滩较为紊乱,险工险段较多,汛期曾多次多处发生崩岸坍塌等,防洪安全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为保障河道岸坡稳定和防洪安全,兼顾通航需求,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河南德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实施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项目。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淮河干流上游淮凤集~洪河口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河道设计泄洪能力7000m3/s,主要控制点设计防洪水位淮滨32.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淮河干流上游通过修建出山店水库,支流竹竿河修建张湾水库、潢河修建袁湾和晏河水库,使淮河干流淮滨设计流量控制在7000m3/s以内,王家坝以上圩区的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提出,把淮河干流沿线建设成为生态走廊,加快淮河航道整治与疏浚工程建设,提升航道等级。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实施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通过河道疏挖、岸坡护砌等措施消除防洪隐患,按Ⅳ级航道标准对右岸转弯半径不足河段进行切滩、疏浚。项目整治总长4.53km,以G230公路桥(K1+980)为界(上下游各200m范围内暂不整治),兼顾航道要求,上段河道设计底高程为29.0m,下段设计河底高程为27.0m,G230公路桥上下游200m之外按1:50顺接,最大切滩(右岸)宽度181m,切滩坡比1:4,在高程39.7m以上、33.5m~39.7m、33.5m以下分别采用连锁式、矩阵式生态护坡和抛石护坡。

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息县淮河干流桃花岛至息县枢纽段河道整治任务与淮河治理开发和保护基本协调,规模基本合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有关分析内容,本次河道整治统筹考虑河道治理和航道整治,总体沿现有河槽走向,上段主要是对右岸岸线不规整及不满足航道转弯半径的部分进行切滩,并与航道疏浚相衔接,下段主要是对右岸部分弯曲岸滩进行疏挖整理和护砌,并与息县枢纽底板前沿河底高程相衔接。整治后河道右岸岸线更加平顺有序,增大了过水断面,有利于河道行洪。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河南省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目前正在实施,该项目在该段主要是对河道左岸岸坡进行护砌,在右岸实施西石龙灌区取水口和西石龙一级站工程等;淮河(竹竿河入淮口至桃花岛段)航道疏浚及岸线整治工程位于本项目上段,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上述项目与本工程关系密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衔接和协调,避免产生矛盾和不利影响。

五、应进一步优化完善方案设计,减小对河势不利影响。

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七、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信阳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督,办理施工手续,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信阳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信阳市水利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信阳市水利局备案。

九、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施工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十、工程建设涉及息县水文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一、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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