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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324十字至龙潭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霍邱段)穿城西湖蓄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防御处  来源:防御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霍邱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审查S324十字至龙潭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霍邱段)穿城西湖蓄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霍交规〔2021〕73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安徽省水利厅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S324十字至龙潭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霍邱段)穿城西湖蓄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行,内容较全面,结论合理,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要求。

二、同意工程建设方案

S324十字至龙潭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霍邱段)路线起点位于彭塔乡北侧老圩村接X017,终点位于皖豫省界茶庵村附近,路线全长约54.9km。其中城西湖蓄洪区内全长6.308km,桩号为K27+687.5~K33+995.5,采用全桥方式,为此次许可范围。

城西湖蓄洪区内拟建工程设计标准为公路一级,防洪标准300年一遇,桥梁总宽24m,于牛角河入沣河口下游约3km处自东向西依次跨越沣河、少年圩、国营圩。桥梁轴线法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约为23°。主要桥墩中心控制点坐标表如下:

桥墩编号

桥墩中心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117度24分中央子午线)

X

Y

桥梁起点0#

3561122.889

518457.117

39#

3561672.226

517424.550

40#

3561692.866

517373.494

41#

3561721.732

517288.608

42#

3561738.386

517236.503

桥梁终点203#

3562332.304

512354.313

全桥跨径布置为3.5m+39×30m+(55m+90m+55m)+3×33.5m+35m+34.5m+53×30m+3×35m+(左幅:50m+48m+58m/右幅58m+ 48m+50m)+97×30m+3.5m。主桥采用(55m+90m+55m)变截面连续梁,桥墩采用圆端形实体墩,承台接群桩基础;引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制小箱梁和钢箱梁,桥墩为桩柱式,桥台为肋板台。

拟建工程自东向西两次跨越少年圩圩堤,一次跨越国营圩圩堤。其中,拟建工程与沣河左堤14+567(少年圩圩堤)立交,跨堤净空6.19m,采用35m跨径预应力小箱梁跨越,45#、46#墩布置在堤防两侧,均不占用堤身断面,45#墩(沣河侧)桩基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2m,46#墩(少年圩侧)桩基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9m。拟建工程与沣河左堤12+310(少年圩圩堤)立交,跨堤净空5.75m,桥梁与堤防斜交,其轴线法线与堤防斜交角度约为32°,错孔布置,左幅采用50m跨径钢箱梁跨越,右幅采用58m跨径钢箱梁跨越,103#、104#墩布置在堤防两侧,均不占用堤身断面,103#墩(少年圩侧)桩基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2.7m,104#墩(排涝沟侧)承台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4m。拟建工程与沣河左堤12+129(国营圩圩堤)立交,跨堤净空6.05m,错孔布置,左幅采用58m跨径钢箱梁跨越,右幅采用50m跨径钢箱梁跨越,105#、106#墩布置在堤防两侧,均不占用堤身断面,105#墩(排涝沟侧)承台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2m,106#墩(国营圩侧)桩基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3.1m。

三、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对城西湖蓄洪区蓄洪容积、过流能力、蓄洪水位等影响较小;对区域内其他水利工程影响较小。

四、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标准300年一遇,高于城西湖区域防洪标准,洪水淹没、冲刷、淤积等对拟建工程安全影响较小。

五、同意《报告》提出的库容补偿、堤防防渗、岸坡防护及涵闸迁移重建等防治补救措施,防治补救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拟建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拟建工程近堤及河道内桥墩等施工应避开汛期,其他工程跨汛期施工的应制定相应施工期度汛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堤防等水利设施,不得降低影响范围内现有水利工程防洪能力。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拟建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参加工程验收。

八、拟建工程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或拟建工程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六安市水利局,霍邱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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