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费县姜庄湖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一、基本同意费县姜庄湖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拆除现状费县姜庄湖大桥后原址重建桥梁,桥址对应祊河中泓桩号42+274。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Ⅱ级。桥梁全长368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跨径布置为9×40m,梁底最低高程98.2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梁与两岸堤防平交。
项目控制点坐标:
桥梁左岸端点:经度118°2′27.6″,纬度35°16′55.2″;
桥梁右岸端点:经度118°2′38.4″,纬度35°17′6″。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堤防按照规划堤防标准进行恢复,迎水侧堤坡防护采用草皮护坡。桥梁中心线上游50m至桥梁中心线下游100m范围内的左岸滩地岸坡采用M10浆砌块石进行防护,护范围自河底(高程88.30m~89.40m)护至(高程92.30m~92.50m)滩面,坡比1:2。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临沂市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抄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防治与补救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河道岸坡、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河道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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