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政建设处:
你处《关于报请审查江平东路东延涉铁应急工程跨太平河大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
一、基本同意扬州市江平东路东延涉铁应急工程跨太平河大桥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起于扬州市凤凰河东岸,终点至金湾河西岸,距上游宁启铁路桥77m,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城-A,桥梁中心线与水流方向交角为57°,斜桥正做。桥梁分三幅设置,从上游依次布置A辅道桥、主桥、B辅道桥,主桥桥面宽26m,A、B辅道桥桥面宽均为20m,辅道桥与主桥间隔约1.4m。三幅桥对孔布置,均采用72m+128m(河道主槽)+72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跨越河道,三幅桥128m主跨两侧的主墩A4、A5、Z4、Z5、B4、B5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跨越处河道两岸无堤防。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A4北墩:X=3592138.743,Y=453429.221;
A5北墩:X=3592160.020,Y=453555.078;
Z4北墩:X=3592118.772,Y=453447.747;
Z5北墩:X=3592140.757,Y=453573.845;
B4北墩:X=3592095.131,Y=453465.272;
B5北墩:X=3592117.116,Y=453591.370。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 河道行洪断面补偿
疏浚现状河道,对项目占用行洪断面进行补偿。对主桥桥梁中心线上游76m、下游124m合计200m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疏浚,主桥桥梁中心线上游疏浚段与宁启铁路补偿疏浚断面平顺衔接,下游另设置30m渐变段与原河道衔接,渐变段坡比为1:20。疏浚中心线同现状河道中心线,设计开挖河底高程-2.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平均开挖深度1.7m,设计疏浚底宽70m,边坡1:3。
2. 河道岸坡防护
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岸坡进行防护。对主桥桥梁中心线上游76m,下游124m合计200m范围内的两岸河坡进行防护,自疏浚底高程-2.00m护至7.83m高程。其中4.26m高程以上采用0.15m厚现浇C20混凝土护坡,护坡顶部与底部设0.6m×0.8m的C20混凝土格梗,顺水流方向每20m设横向现浇格埂一道,断面尺寸为0.3m×0.5m;4.26m高程以下部分河坡采用0.2m厚水下模袋混凝土护砌,模袋顶部固定于混凝土护坡底格梗下部。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处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抄扬州市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处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处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处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处或运营及管理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处或运营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项目桥梁安全,你处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处或运营及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处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扬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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