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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滨河南路(新城路—龙子河口)道路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审查滨河南路(新城路—龙子河口)道路工程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蚌重函〔2022〕14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

一、基本同意蚌埠市滨河南路(新城路—龙子河口)道路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右岸,相应蚌埠圈堤许曹段桩号1+800~3+450,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所在河段岸线为控制利用区。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起点为规划新城路交叉口,终点至龙子河口,总长1160m;新建道路沿现状堤顶防汛路以南堤防背水侧填筑,道路宽度为41.5m,路面高程与堤顶防汛路基本一致,并对堤顶路面进行提升改造。新城路、珠城路交叉口分别设置防汛通道连接滨河南路与堤顶防汛路。

项目控制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

项目起点:东经117°23′18.2″,北纬32°57′40.1″;

项目终点:东经117°24′05.3″,北纬32°57′39.4″。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中心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三、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中心应将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蚌埠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蚌埠市水利局局负责,你中心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因项目实施而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蚌埠市水利局备案。

四、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中心或管理及运营单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堤防工程维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你中心应按原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原则,确定加宽后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完成确权划界后移交河道管理单位管理。

六、你中心或管理及运营单应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和交通管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重载车辆上堤,保证堤顶道路完好,避免影响河道堤防的日常管理和防汛抢险等工作。

七、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中心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土地性质等事项,你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中心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中心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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