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查S16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寿县刘岗至保义段东淝河特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安徽省水利厅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S16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寿县刘岗至保义段东淝河特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行,内容较全面,结论合理,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要求。
二、同意工程建设方案
S16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寿县刘岗至保义段路线起点位于寿县刘岗镇汤岗村附近,终点位于寿县保义镇南侧,路线全长约24.74km。其中瓦埠湖蓄洪区内全长3.855km,桩号为K125+082.205~K128+937.205,采用全桥方式,为此次许可范围。
瓦埠湖蓄洪区内拟建工程设计标准为公路一级,防洪标准300年一遇,桥梁总宽26.5m,在白洋店下游4km处自东向西依次跨越迎河圩、东淝河和大郢圩。桥梁轴线法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约为0°。
主要桥墩中心控制点坐标表
桥墩编号 | 桥墩中心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117度24分中央子午线) | |
X | Y | |
桥梁起点0# | 3562660.813 | 445985.794 |
35# | 3563125.940 | 445045.456 |
36# | 3563172.962 | 444962.909 |
37# | 3563259.583 | 444810.851 |
桥梁终点132# | 3564864.605 | 442443.761 |
全桥跨径布置为3m+35×30m+(95m+175m)+(左幅:25m+45m+35m/右幅:35m+45m+25m)+92×30m+3m,主桥采用(95m+175m)独塔斜拉桥,主塔墩采用门式塔,分离式承台接群桩基础;引桥上部结构采用小箱梁、现浇梁和钢箱梁,桥墩为桩柱式,桥台为肋板台。
拟建工程自东向西跨越迎河圩圩堤和大郢圩圩堤。其中,拟建工程与迎河圩圩堤立交,跨堤净空10.78m,采用95m跨径斜拉桥跨越,35#、36#墩布置在堤防两侧,均不占用堤身断面,35#墩(迎河圩侧)承台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3.5m,36#墩(东淝河侧)承台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0.5m。拟建工程与大郢圩圩堤立交,跨堤净空11.18m,桥梁与堤防斜交,其轴线法线与堤防斜交角度约为5°,采用45m跨径钢箱梁跨越,左右幅错孔布置,38#、39#墩布置在堤防两侧,均不占用堤身断面,38#墩(东淝河侧)桩基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9m,39#墩(大郢圩侧)桩基外边缘距离堤脚最小距离为11.6m。
三、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对瓦埠湖蓄洪区蓄洪容积、过流能力、蓄洪水位等影响较小;对区域内其他水利工程有一定影响,采取防治补救措施后,影响可基本消除。
四、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标准300年一遇,高于城瓦埠湖域防洪标准,洪水淹没、冲刷、淤积等对拟建工程安全影响较小。
五、同意《报告》提出的库容补偿、堤坡防护、近堤桥墩防渗处理和渠道断面补偿等防治补救措施,防治补救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库容补偿
拟建工程占用蓄滞洪区库容4329m3,拟对桥下40#~70#墩对应范围进行清表,清表厚度0.3m,清表后平均地面高程18.0m,可有效补偿蓄洪库容约6490m3。
(二)堤坡防护
对桥梁中心线上游50m、下游100m范围的大郢圩迎水侧堤坡和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20m范围的背水侧圩堤均采用0.12m厚预制块硬质护砌,护砌自堤脚至堤顶。护坡顶部和底部分别设置0.6m×0.4mC20砼压顶和镇脚。坡面每隔20m设置横向格梗,格梗截面尺寸0.6m×0.4m。
(三)近堤桥墩防渗处理
对近堤36#、37#桥墩承台(桩基)3m范围进行防渗处理,自下而上为一层复合土工膜、一层0.05m厚细砂、一层0.25m厚粘性土、一层0.15m厚碎石层、一层0.3m厚现浇砼护砌,并采用0.6m×0.4mC20现浇砼封边。
对位于背水侧的35#、39#桥墩承台(桩基)3m范围内进行反滤处理,自下而上为一层土工布、一层0.15m厚中粗砂层、一层0.1cm厚瓜子片、一层0.1m厚碎石层、一层0.3cm厚干砌石护砌,并采用0.6m×0.4mC20现浇砼封边。
(四)渠道断面补偿
对桥墩占用的迎河排灌站渠道、岗刘咀截水沟等共10处排灌沟渠,采用扩挖或改沟处理,处理后渠道断面不低于原标准。
六、拟建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拟建工程近堤及河道内桥墩等施工应避开汛期,其他工程跨汛期施工的应制定相应施工期度汛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堤防等水利设施,不得降低影响范围内现有水利工程防洪能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寿县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拟建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参加工程验收。
八、拟建工程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或拟建工程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抄送:水利部防御司,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寿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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