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临沂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能临沂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延续取水的请示》(国能临沂总〔2022〕2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你公司取水许可延续申请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如下:
根据《关于<国能临沂1×30MW纯凝生物发电机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淮委许可〔2011〕39号)、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3]第31204号)和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编号:A371302S2021-1422),国能临沂生物发电有限公司1×30MW生物发电机组取水水源为祊河地表水,该机组实际取水水源为祊河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地点:义堂镇大葛庄村厂区外西侧约2000米),取水水源发生改变。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延续。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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