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查<龙源霍邱县冯瓴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城东湖蓄洪区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安徽省水利厅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龙源霍邱县冯瓴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城东湖蓄洪区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行,内容较全面,结论合理,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要求。
二、同意工程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为110kV输电线路,全线架空布设,起于冯瓴镇龙源光伏电站止于宋店镇220kV俞林变,依次跨越淠左沟渠、汲东干渠、霍孟航道、汲河、沣东干渠等河道,共设杆塔94基,线路总长度约35.0千米。其中32#~59#共28基杆塔位于城东湖蓄洪区范围内,长度10.79千米,为此次许可范围,蓄洪区内汲河、霍孟航道均为一跨跨越。杆塔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9#~40#杆塔跨越汲河,39#杆塔位于汲河左岸,距背水侧堤脚约44米,导线与左堤堤顶净空高度24.93米;40#杆塔位于汲河右岸,距背水侧堤脚约90米,导线与右堤堤顶净空高度21.84米。
57#~58#杆塔段跨越霍孟航道,57#杆塔位于霍孟航道左岸,距背水侧堤脚约210米,导线与左堤堤顶净空高度13.59米;58#杆塔位于霍孟航道右岸,距背水侧堤脚约59米,导线与右堤堤顶净空高度28.62米。
三、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对城东湖蓄洪区蓄洪容积、过流能力、蓄洪水位等基本无影响;对区域内现有水利工程无影响;对区域内规划工程无影响。
四、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标准符合城东湖区域防洪标准,洪水淹没、冲刷等对拟建工程安全影响较小。
五、同意《报告》提出的库容补偿等防治补救措施,防治补救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次位于蓄洪区内的28 座杆塔建设共占用滞蓄库容约13立方米,结合塔基周边的土方整平及水土保持措施等,每个杆塔周边取土不少于1立方米,补偿有效滞蓄库容约28立方米。
六、拟建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拟建工程近堤杆塔施工应避开汛期,其他工程跨汛期施工的应制定相应施工期度汛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送六安市水利局、霍邱县水利局。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堤防等水利设施,不得降低影响范围内现有水利工程防洪能力。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拟建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参加工程验收。
八、拟建工程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或拟建工程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抄送: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安徽省水利厅,六安市水利局,霍邱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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