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运管中心:
你中心《关于G3京台高速跨韩庄运河桥防撞能力提升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7日。
一、基本同意G3京台高速跨韩庄运河桥防撞能力提升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方案。项目位于京台高速跨韩庄运河桥梁老桥处,在跨主河槽6#、7#桥墩墩柱上(垂直水流方向宽3m)并列两排安装4个浮动式防撞护舷,尺寸为长10m(顺水流方向)、宽5.86m(垂直水流方向)、高3m(吃水深度约0.7m)。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中心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及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三、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中心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中心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通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四、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国土、环保等事项,你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建设涉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中心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六、项目废弃不用或设计寿命期满,你中心应做好拆除、清运和善后工作。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中心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中心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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