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你局《关于上报<田家庵区曹咀孜涵提升改造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送审稿)>的请示》(田农字〔2022〕10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田家庵区曹咀孜涵提升改造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
田家庵区曹咀孜涵提升改造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曹咀孜涵位于淮南市城市圈堤,主要功能是排除田家庵曹咀孜排区涝水,现状排涝标准较低。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曹咀孜涵已不能满足区域排涝要求。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实施曹咀孜涵提升改造工程,提高区域排涝能力。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干流设计泄洪能力正阳关~涡河口为10000m3/s,设计防洪水位正阳关为26.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涡河口为23.39m;淮南市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排涝标准10~20年一遇。
随着淮南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城区排涝提出了更高要求。田家庵区曹咀孜涵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拆除现状曹咀孜涵,按30年一遇排涝标准原址重建曹咀孜涵,对影响到的堤防按原标准恢复。涵洞、防洪闸、堤防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1级;排涝涵设计排涝流量34.7m3/s。施工导流标准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
工程任务、规模和标准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本次在原址拆除重建曹咀孜涵,充分利用了原有沟渠水系,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小,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服从流域防洪统一调度安排,确保淮河防洪安全。根据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曹咀孜涵提升改造工程完成后,新曹咀孜涵下游涝水入淮河能力存在不足,建议你局及有关单位抓紧实施曹咀孜排涝站重建以及新曹咀孜排涝站设计抽排能力恢复(安装全部机组)、进水池扩建等,确保区域排涝安全。
五、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方案,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穿堤箱涵、防洪控制段、堤防恢复、进出口护砌等。穿堤箱涵为3孔,4.0m×3.0m(宽×高),C25钢筋砼结构,顶板、底板及边墙厚均为0.6m,中墩厚0.5m,底板高程15.9m,分5节。穿堤箱涵出口设防洪钢闸门,3孔,4.0m×3.0m(宽×高),配卷扬式启闭机,启闭机平台高程25.3m,启闭机房与堤顶间设1.5m宽C25钢筋砼栈桥。对影响范围内100m堤防及防汛道路按原标准恢复,堤顶高程27.4m,顶宽9.6m,路面宽6m,迎、背水侧边坡坡比分别为1:3、1:3.5,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5,迎水侧25.0m高程以下设预制块护坡,迎水侧25.0m高程以上及背水侧设草皮护坡。涵闸进、出口设C20八字形翼墙,迎水侧直立,背水侧边坡比为1:0.5,基础厚0.5m。进水渠两侧设C20砼导流墙,长37m,墙身高2.1m,顶宽0.5m,迎水侧直立,背水侧坡比1:0.4。
六、应进一步细化完善新老堤防、堤防与涵洞结合部位方案设计,加强防渗处理等,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安全。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八、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九、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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