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宿迁市崇孝~长庄110kV电力线路跨越新沂河(桩号46+000)工程建设方案的函》(宿供电函〔2019〕2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你公司所报崇孝~长庄110kV电力线路跨越新沂河建设方案。拟建线路工程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G2京沪高速以东跨越新沂河,相应中泓桩号46+000。线路涉河铁塔共5基(T36~T40),其中T36塔在新沂河左堤外,距左堤背水侧堤脚约152m、距沂北干渠北侧堤脚约28.7m;T40塔在新沂河右堤外,距右堤背水侧堤脚约89.5m、距沂南小河南侧约54.3m;T37、T38和T39塔位于新沂河南、北偏泓之间滩地上,其中T37塔距北偏泓南岸保麦子堰约78.7m,T39塔距南偏泓北岸保麦子堰约78.4m。线路距新沂河左、右堤顶及百年一遇洪水位的最小垂距分别为8.3m、10.9m和11.7m。沿沂北干渠北侧布置的T12~T25塔均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新线路建成后,拆除110kV童下线涉河部分全部铁塔。
控制点地理位置为:
T37塔:X=3781001.563,Y=526415.122
T39塔:X=3780359.782,Y=526629.991
二、你公司应按防洪评价报告分析计算成果复核塔基结构及安全埋深,并对河道内铁塔周围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但护砌顶面不得高于现状滩地高程;进一步复核、优化T37、 T39塔塔基设计,确保不影响新沂河南北偏泓扩挖规划的实施,确保新沂河防洪安全和项目自身安全。
三、新线路建成后,你公司应及时拆除110kV童下线涉河部分全部铁塔,有关废弃物应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并做好回填平整工作。
四、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审核,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你公司应对因工程建设对堤防防护林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并做好相应堤防水土保持工作。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工程逾期仍需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程序。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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