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葛岸线工程跨沂河葛沟大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一、基本同意沂南县葛沟沂河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沂南县砖埠镇跨越沂河,相应沂河中泓桩号107+045,项目拆除老桥原址重建新桥。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桥址处岸线为已开发利用段。桥梁全长431.5m,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桥墩顺水流布置,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跨径布置为3×30m+6×40m+3×30m。桥梁与两岸堤防平交,左、右岸桥台距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3.5m、5m。桥堤平交处路面设计高程分别为97.5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97.53m,通过加高放坡方式平顺连接上、下游堤防,均在堤防背水侧进行加培,均以不大于1.5%坡比向上、下游堤防放坡顺接堤顶道路,两岸上、下游顺接段长度均为150m,左岸坡道总宽14m,路面宽12m,右岸坡道总宽10.5m,路面宽9m。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8°30′):
0#桥台:X=******,Y=******;
12#桥台:X=******,Y=******。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行洪的措施方案。
严格按许可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损坏的护岸及护坡按原标准进行恢复,并对左岸桥台下游100m范围内迎水侧堤坡进行防护,防护采用联锁式C25混凝土预制块,自滩地护至94.26m高程,边坡1:3,94.26m高程至堤顶采用草皮防护。对项目建设影响损坏的水文监测设施进行恢复。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禁止建设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临沂市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抄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局及管理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你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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