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
你矿《关于申请办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取水许可的请示》(矿环〔2022〕311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矿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潘集第三煤矿(以下简称潘三矿)位于淮南市潘集区,井田面积54.28km2,1992年11月建成投产。2004年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4〕2301号文批复淮南潘谢矿区总体规划,核定潘三矿产能500万t/a。潘一矿矿井井田范围西至矿井边界与潘三矿相接。根据国务院国发〔2016〕7号、安徽煤矿安监局皖煤监察函〔2016〕105号等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要求,潘一矿自2016年7月实施去产能收作,2018年关闭退出产能。经论证,潘一矿不具备封井回填条件。为保障潘三矿安全开采生产,潘一矿承压老空水需通过排水管路进入潘三矿,由潘三矿井下排水系统一并排出。
二、同意潘三矿取水方案。取水量358.2万m3/a,其中矿坑涌水取水量283.4万m3/a,管网供水74.8万m3/a。矿坑涌水取水地点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潘三矿矿坑涌水处理站清水池出水口处(坐标:东经******,北纬******),其中潘三矿正常矿坑涌水187.0万m3/a(5125m3/d),潘一矿矿坑老空水96.4万m3/a(2640m3/d);管网供水由淮南东华置业公司潘集物业处承担(取水许可证号:D340406G2020-0029)。取水水源均为地下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三、你矿应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安徽省地下水管理等有关要求,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采煤、选煤用水指标应符合《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9)等有关定额管理要求。你矿应采取保水采煤技术等措施,减少矿坑涌水水量,落实矿坑涌水综合利用方案,不断加大矿坑涌水回用,矿坑涌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减少外排水量。
四、你矿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规定,做好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矿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五、鉴于本项目已建成,你矿应及时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六、你矿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矿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安徽省水利厅批准。
七、采煤引发地下水超采或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时,你矿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矿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矿应重新申请取水。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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