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江苏扬州-镇江±200kV直流输电工程跨越淮河入江水道夹江段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
一、基本同意江苏扬州-镇江±200KV直流输电工程跨越淮河入江水道(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扬州市S356夹江大桥上游约1.25km处跨越淮河入江水道夹江段,跨越夹江南堤(淮河入江水道右堤)处桩号为K28+955(起点为万福闸下)、夹江北堤(淮河入江水道左堤)处桩号为K16+725(起点为江都西闸)。根据《淮河入江水道保护规划》,项目所在岸线为控制利用区。项目一跨跨越淮河入江水道夹江段,跨越档距为1105m。N224塔基位于夹江北堤背水侧,距现状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183.06m,N225塔基位于夹江南堤背水侧,距现状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151.11m。项目弧垂与夹江北堤、南堤堤顶及100年一遇洪水位最小垂距分别为55.11m、59.99m、31.03m。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N224塔基中心:北纬******,东经******;
N225塔基中心:北纬******,东经******。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
对项目跨越夹江处两岸堤防进行渗流、稳定安全监测。在项目跨越夹江两岸堤防附近设置一处渗流压力监测断面、一处沉降变形及水平位移监测断面,渗流压力监测点布置在堤防背水侧,沉降变形及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在迎、背水侧堤肩及堤脚处。项目施工期间每天观测1次,项目完工后每周监测1次,持续监测1个月。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扬州市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并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材料堆场、施工用房等工程设施,并确保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扬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扬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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