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3号
关于邳州市超强货运港口工程的审查意见
邳州市超强货运港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建设邳州市超强货运港口工程的请示》(邳超〔2008〕02号)收悉。此前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邳州市超强货运港口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港口位于邳州市运河镇,中运河桩号15+000处的左岸滩地上,距航道中心线315米。拟建港口靠船吨级为500吨级,港口线顺堤长180米,宽90米,设计泊位3个,采用浆砌石重力式挡土墙结构,顶面高程24.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二、为防止港口建设引起对右岸堤防的挑流冲刷,应取消基本与水流方向垂直的北侧港口,并应优化顺水流港口岸线走向,使港口岸线与水流方向一致。
三、堤防进出港道路应采用斜坡道型式与大堤连接,上堤坡道不得减少现有堤防有效断面,与大堤连接处的堤顶道路和坡道应采取加固和护砌措施,滩地内进出港道路路面顶高程不应高于现状滩地高程。你公司应负责对港口影响范围内的堤上防汛抢险道路进行维修、养护,严禁超载车辆上路运输,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四、中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输水干线,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码头排水防污设计,与主体工程一并实施,港口清洗和运行所产生的污水不得排入中运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防止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对中运河水体造成污染。
五、堆场应移至堤防背水侧堤防管理范围之外,港口须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及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码头面高程不应高于24.5米。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施工不应安排在汛期进行;疏浚进港航道和港池的弃土须运至堤防管理范围之外,不得弃于河道内;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弃土和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堤防原貌,保证防洪工程安全。汛期及行洪期间,港口应停止运营,不得存货。
六、工程建设涉及环保、航运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事宜,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七、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包括连接坡道和进场道路设计,疏浚进港航道和港池的弃土方案)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护岸等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拟建工程建设必须服从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续建工程中运河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要求。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护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管司,江苏省水利厅、邳州市水务局,沂沭泗
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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