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18号
撤销吴福光河道采砂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福光:
我委于2009年3月3日准予你提出的在临沭县南古镇沟北北村沭河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许可申请。2009年3月14日你受运砂道路限高影响致无法经营向我委提出撤销此水行政许可,退出砂场经营的申请。经我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同意撤销原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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