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19号
注销吴福光河道采砂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福光:
我委于2009年3月3日准予你提出的在临沭县南古镇沟北北村沭河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依据你个人申请,此项水行政许可已于2009年4月2日被依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注销原水行政许可。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我委颁发的2009年度采砂许可证交至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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