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20号
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电厂一期(2×600MW级)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书
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4×600MW)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的函"(淮矿电力规〔2007〕25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电厂工程(4×600MW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和论证,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根据蚌埠闸上蓄水调节计算得出的在适当限制农业用水等情况下现状和规划水平年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保证率97%的用水要求能够满足的结论。
三、原则同意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取用淮河水,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1650万m3,最大取水流量0.9m3/s。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关于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退水及其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结论,正常工况下产生的废污水应达标排放,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置入河排污口应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鉴于本地区用水户集中、用水量较大且用水矛盾突出,项目业主应进一步研究节水新工艺,减少取用水量,并落实特枯年份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电厂正常生产。
六、根据《水法》等法律法规,业主在取水时应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计量取水,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建设项目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电厂工程
(4×600MW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2、《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电厂一期
(2×600MW级)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核意见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安徽省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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