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37号
关于山东省沂水县岜山水电站工程的审查意见
沂水县沂河枢纽工程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申报沂水县岜山水电站工程建设的请示》(沂枢纽管工建管〔2009〕2号)收悉。此前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在所报位置建设沂水县岜山水电站工程。拟建水电站工程位于沂河右岸,岜山橡胶坝右侧,中心距橡胶坝右边墩18m,相应沂河中泓桩号160+100。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等别为Ⅲ等,按Ⅷ度地震烈度设防。水电站主要由引水渠、前池、主副厂房、出水池及出水渠五部分组成。水电站发电设计流量24m3/s,选用3台ZDT03-LMY-120型轴流水轮机,3台SF250-20/990发电机,总装机容量为750kW。
二、为减少水电站建设对沂河岸坡稳定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将橡胶坝右岸护岸分别向上、下游各延长50m,同时对水电站右端坡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沂河行洪及水电站自身安全。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沂河行洪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弃土和临时设施,保证沂河行洪畅通。
四、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须服从防洪需要和防汛统一调度,并做好自身防洪安全工作。今后因水利规划、河道治理等需要拆除或改建该工程时,水电站运营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服从。
五、水电站工程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水电站 意见
抄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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