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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邳州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在中运河建设广告牌工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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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9〕38号


 

关于邳州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在中运河建设广告牌工程的审查意见

 

邳州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开发广告牌摊位请示报告》(天马广告字〔2009〕18号)收悉。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在所报位置建设广告牌工程。拟建广告牌工程位于250省道中运河大桥上、下游两侧,共布设12块。上、下游侧分别布设6块,其中4块布置在河道滩地上,距内堤脚不小于150m,距主河槽不小于100m;2块分别布置在两岸堤防背水侧,距外堤脚不小于15m。广告牌立柱采用直径80cm钢管制作,基础采用400cm×400cm×400cm(长×宽×高)混凝土浇筑,广告牌面为钢结构,尺寸1000cm×400cm。广告牌立柱对齐桥墩,距大桥不小于40m,基础顶高程平滩面高程。
    二、中运河已按照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为确保安全,广告牌工程应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你单位应据此复核基础埋深。
    三、工程开工前,你单位须到骆马湖局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工程不得安排在汛期施工,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须运出堤外。对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施工,必须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你单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河道管理单位。
  四、今后如因水利规划、河道治理等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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