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39号
关于《华润电力菏泽电厂一期工程(2×6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华润电力菏泽电厂筹建处:
你单位《关于组织华润电力菏泽电厂一期工程(2×6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评审的申请》(华润菏电筹〔2009〕6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华润电力菏泽电厂一期工程(2×6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水源条件及项目取水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以菏泽市污水处理厂中水为主要水源、雷泽湖水库水为补充和备用水源的联合供水方案。
三、根据取水水源可靠性和供水保证程度分析,原则同意《报告书》经分析论证提出的菏泽市污水处理厂中水、雷泽湖水库水可以满足建设项目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的结论。
四、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年取水总量1431万m3,其中菏泽市污水处理厂中水1178万m3,雷泽湖水库水253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66m3/s。
五、请你单位研究增加中水利用量的可行性,并优先使用中水;进一步挖掘节水潜力,降低耗水指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六、建设项目退水须按"零排放"要求设计,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七、根据《水法》等法律法规,你单位在取水时应服从水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计量取水,并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你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华润电力菏泽电厂一期工程(2×6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菏泽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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