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42号
关于《临沂热电2×330MW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审批<临沂热电2×330MW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请示》(临发电建字〔2009〕60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临沂热电2×330MW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选取的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厂址和用水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以临沂市污水处理厂中水、老厂循环水排水为供水水源,以沂河小埠东橡胶坝上地表水为备用水源的联合供水方案。
三、根据取水水源可靠性和供水保证程度分析,原则同意《报告书》经分析论证提出的临沂市污水处理厂中水、老厂循环水排水可以满足建设项目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的结论。
四、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年取水总量850万m3,其中临沂市污水处理厂中水726万m3、老厂循环水排水124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44m3/s。
五、电厂应落实废污水"零排放"设计方案,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时关闭老厂排污口。
六、根据《水法》等法律法规,你公司在取水时应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计量取水,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建设项目取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及取水组成以及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临沂热电2×330MW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临沂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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