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56号
关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淄博市临淄热电厂:
你厂《关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请审查的请示》(临电字〔2009〕第30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确定的论证等级正确,论证范围合适,内容较为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地表水和临淄区齐城污水处理厂中水为水源的联合供水方案。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齐城污水处理厂中水供水保证程度、外调水引水条件和引水工程相关情况的论证分析,以及根据论证分析提出的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基本能够满足的结论。
四、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研究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地表水取用水量。
五、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年取水总量187万m3(其中齐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87万m3,外调地表水100万m3),最大取水流量0.097m3/s的取水规模。
六、建设项目应做好污废水的处理回用工作,认真落实事故排放对策措施,确保污废水零排放;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七、特枯年份建设项目取水如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根据水法规规定,业主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计量取水,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九、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厂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十、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淄博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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