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63号
关于《射阳港电厂扩建"上大压小"项目(1×6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射阳港电厂扩建"上大压小"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的请示》(苏射电建〔2009〕84号)收悉,按照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射阳港电厂扩建"上大压小"项目(1×6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循环冷却水取用海水;其他生产用水取用射阳河地表水,仍沿用原取水口的取水方案。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射阳河闸上逐日最低水位、月平均流量、供用水等情况的分析,以及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的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能够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设项目设计机组淡水耗水指标为0.103m3/s?GW,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用水基本合理。
五、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23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062m3/s的取水规模。
六、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的处理回用工作,不得新设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原排污(水)口扩大污水排放量,确保污废水实现零排放。并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工作。
七、特枯年份你公司取水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九、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十、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射阳港电厂扩建"上大压小"项目(1×6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盐城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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