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64号
关于《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00MW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产二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
审查意见
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江苏淮阴发电有限公司1×300MW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产二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淮电技改〔2009〕166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00MW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产二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确定的论证等级正确,论证范围基本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里运河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与一期工程取水口共用的取水方案。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关于用水保证程度的分析,以及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的正常情况下里运河主要依靠洪泽湖水补给,当洪泽湖水量不足时,通过水利工程调度和采取江水北调等措施后,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能够满足的结论。
四、建设项目设计机组发电水耗率0.70m3/s.GW,循环水利用率97.8%,设计用水定额为33.8m3/万kw.h,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计用水基本合理。
五、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年取水量650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40m3/s的取水规模。
六、建设项目应做好污废水和循环冷却排水的处理回用工作,确保零排放。
七、建设项目取水如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根据水法规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制定工程调水不足时的应急供水预案,确保建设项目生产用水需求。
九、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十、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00MW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产二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淮安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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